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从斌: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379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付还原告一笔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668.04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15日止,2023年2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1.232%另计),本息合计共14668.0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5日下午15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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