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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898号原告刘炜东与被告苏映滨、林凯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刘彬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3-10-16 10:59:12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2023)粤5122民初898

林凯东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898原告刘炜东与被告苏映滨、林凯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刘彬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苏映滨、被告林凯东和被告刘彬威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81911.1元(详见赔偿清单)”2.其它诉讼请求不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十六天,并定于2023125900分在饶平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十六


 
责任编辑: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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