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220号
林小红: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220号原告陈琼宇与被告林小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 民初12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琼宇撤诉。案件受理费630.24元,减半收取计315.12元,由原告陈琼宇负担(原告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315.12元,应予以退还)。限林小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