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 1220号
林小红: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220号原告陈琼宇诉被告林小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2023)粤 5122民初1220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付还原告租金246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3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2.决被告付还原告物业管理费900元、水费165.75元、电费806.73元、燃气费500元,共计2372.48元。并赔偿以 2372.4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3.判决被告付还原告押金(保证金)3000元及该款自2023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4.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237元(墙面修复费用300元+沙发1237 元+床垫1200元+衣柜维修费用200元+房屋清洁费用300元);5.判决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注:本案诉讼标的额共计为33209.48元)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