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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诉被告杨仕鲁、第三人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张伟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8 17:27:31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086号

杨仕鲁:

       关于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诉被告杨仕鲁、第三人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张伟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申请:1.对《关于允许饶平县浮滨镇安圆加油站转租土地使用权的证明》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包括该《证明》文件打印、盖章和手写日期的形成时间);2.对《关于允许饶平县浮滨镇安圆加油站转租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公章真伪进行鉴定(包括该证明公章与申请人提供鉴定证据上的旧公章和2020年12月1日新的公章是否同一)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于2023年9月20日出具《情况说明函》表示经审查,因该所无关于形成时间鉴定项目的资质,无法受理对委托事项第一项的文件打印字迹、印章印文及手写日期字迹进行形成时间鉴定。现须重新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院通知你方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回复对变更委托鉴定机构有何意见。若你方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则本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将依法确定鉴定机构。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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