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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439号原告吴德荣与被告林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6 17:24:1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439号

林建龙: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439号原告吴德荣与被告林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建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德荣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22年12月24日止的利息为1900元;自2022年12月25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计算);二、驳回原告吴德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5元,由原告吴德荣负担567.5元,被告林建龙负担1097.5元,原告吴德荣已先预交,被告林建龙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吴德荣,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限林建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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