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032号
余珊珊: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32号原告张镜垚与被告余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余珊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张镜垚借款27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23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的利息为36.76元;自2023年7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计算);二、驳回原告张镜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9.83元,由原告张镜垚负担受理费583.32元,被告余珊珊负担受理费576.51元。原告张镜垚已先预交,被告拿珊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张镜垚576.51元,本院不再收退。限余珊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