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069号
沈书德: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69号原告余德明与被告沈书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0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计146.7元,由原告余德明负担(原告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146.7元,应予以退还)。限沈书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