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299号
林之发: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299号原告余俊波诉被告林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付还货款1699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99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加计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曰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