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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487号原告陈洪生与被告黄鑫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2 16:49:07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487号

黄鑫泉: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487号原告陈洪生与被告黄鑫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黄鑫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洪生借款本金504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黄鑫泉负担。原告陈洪生已先预交,被告黄鑫泉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陈洪生,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限黄鑫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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