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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 5122 民初 1422 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黄森秒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5 10:55:2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422号

黄森秒: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 1422 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黄森秒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2023)粤5122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4913.57元,计至2022年6月24 日的利息人民币 1114.34 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761.73元,总手续费40.91元,合计人民币16830.55元,以及2022年6月25日至清偿之日止继续按日万分之五计的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付的违约金;(计2022年6月25日至2023年7月5日利息2803.75元)2.本案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 11月9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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