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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 5122 民初 803 号原告周义坤诉被告吴秀叶、蔡晓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5 10:52:4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803号

吴秀叶、蔡晓烁: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 803 号原告周义坤诉被告吴秀叶、蔡晓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秀叶与被告蔡晓烁立即偿还原告周义坤借款本金人民币241000 元;2.判令被告吴秀叶与被告蔡晓烁按照年利率 5.67%向原告周义坤支付利息(以241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吴秀叶、蔡晓烁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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