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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869号原告李森杰与被告周镜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3-09-25 17:19:0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869号

周镜彬

原告李森杰与被告周镜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周镜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森杰19525元及2021年2月9日至2023年4月24日的利息1569.81元,2021年4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李森杰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37元,由被告周镜彬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缴纳,被告周镜彬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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