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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3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沈开茂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0 16:47:2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330号

沈开茂: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3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沈开茂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0302.87元,计至202110月28日的利息人民币2850.6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1223.96元,手续费人民币501.52元,合计人民币24878.99元,以及2021年10月29日至清偿之日止继续按日万分之五计的利息;(暂计 2021年10月29日至2023年7月20日利息6395.4元)2.本案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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