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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 5122 民初13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余少溪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0 16:43:3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334号

余少溪: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13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余少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2023)粤 5122民初1334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卡号:6259960278049937)欠款本金人民币 39543.4元、暂计至2021年7月28日的利息人民币4459.3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2239.35元,合计人民币46242.06元,以及2021年7月29日至清偿之日止继续按日万分之五计的利息;(2021年7月29日至2023年8月1日的利息为14492.66元)2.本案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7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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