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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 5122 民初1172 号原告郑晓炜诉被告郑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0 16:41:0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172号

郑裕娜: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1172 号原告郑晓炜诉被告郑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裕娜支付原告郑晓炜借款本金10000元;2.判令被告郑裕娜承担本案诉讼费。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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