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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 5122 民初 938 号原告林伟豪诉被告郭伟烈、唐培君、洪世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起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5 10:58:2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938号

郭伟烈: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 938 号原告林伟豪诉被告郭伟烈、唐培君、洪世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粤 5122 民初 938 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郭伟烈、唐培君、洪世从继续履行《广东金伟康医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请求判令三被告郭伟烈、唐培君、洪世从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广东金伟康医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佰陆拾陆万零玖佰伍拾陆圆肆(¥1660956.04元),该损失计算至2021年12月份止;3.请求判令三被告郭伟烈、唐培君、洪世从按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前应补税额1113340.87元及滞纳金;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二、原告林伟豪于2023年6月 29 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伟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郭伟烈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以价值1000000元为限;二、冻结被申请人唐培君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以价值 1000000元为限;三、冻结被申请人洪世从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以价值774296.91 元为限。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林伟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如不服(2023)粤5122民初938号裁定,可以自收到公告送达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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