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1140号
陈天泉、林赛娇: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140号原告蒋加礼诉被告陈天泉、林赛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天泉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6246.58元(详见《赔偿清单》,法庭辩论终结前有新赔偿标准的,按新赔偿标准计);2.判令被告林赛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被告陈天泉在第1诉讼请求中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天泉、林赛娇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十六天,并定于2023年10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饶平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