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308号
李欲生: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308号原告郑杰民与被告李欲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 5122 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欲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郑杰民借款本金25938.92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3年2月22日止的利息6951.55元;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5938.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郑杰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76.31元,由原告郑杰民负担556.52元,被告李欲生负担 619.79元。原告郑杰民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1176.31元,被告李欲生在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郑杰民案件受理费619.79元,本院不再收退。限李欲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