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1179号
陈静玲、沈江华: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1179 号原告杨少锋诉被告陈静玲、沈江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 324542.13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2.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