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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246号原告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彬、周凤阳、第三人厦门华盛联合纸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1 10:46:5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246号

周凤阳、厦门华盛联合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246号原告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彬、周凤阳、第三人厦门华盛联合纸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24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 1150元,由原告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1150元,应办理退费手续)限汕头金环家用电器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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