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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247号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佳俊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8 10:45:0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247号

钟佳俊: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247号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佳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钟佳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本金4000元、利息492.52元;二、被告钟佳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月10日为1211.2元;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代偿本金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4.6%计付);三、驳回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6.19元,被告钟佳俊负担43.81元。原告已先预交,被告钟佳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再收退。限钟佳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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