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1136号
周木佳: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 1136 号原告郑庆旺诉被告周木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2023)粤5122民初1136 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 4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共计 22527.12元(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3年7月6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