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1021号
黄锦: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科绿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邹钦敏、黄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邹钦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科绿饲料有限公司支付饲料款14076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93028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4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47736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4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科绿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77.32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77.32元,由广东科绿饲料有限公司负担4889.32元,被告邹钦敏负担20588元(邹钦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在起诉时预交超过其应负担部分20588元,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