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罪犯张斌海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我院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2023)粤5122刑初25号之一刑事判决,罪犯张斌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之前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进行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现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张斌海于同年7月21日以患有慢性肾脏病、主动脉夹层A型为由,向我院申请对其监外执行。经审查,罪犯张斌海存在慢性肾脏病、主动脉夹层A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罪犯张斌海属于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符合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指引>》的规定,特此进行公示。
饶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