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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46号原告余莲花与被告杨博宇、杨得花、杨浩正、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吴雪芳、王泽锋、王镇好、余铭宇、余友辉、王燕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3-08-17 18:03:21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146号

王燕琼

本院受理原告余莲花与被告杨博宇、杨得花、杨浩正、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吴雪芳、王泽锋、王镇好、余铭宇、余友辉、王燕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杨得花、杨浩正不服,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杨得花、杨浩正的民事上诉状

杨得花、杨浩正上诉请求如下:一、维持原判第一项,撤销原判决其余判决结果。二、依法改判,体现下列内容:1、由被上诉人余莲花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2、由肇事车辆所有人、被上诉人吴雪芳对车辆驾驶人、原审被告杨博宇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上诉人王泽锋、原审被告杨博宇按份承担选任原审被告杨博宇为驾驶人的过错责任。4、违法搭乘的被上诉人王泽锋、被上诉人余铭宇应对肇事车辆驾驶人、原审被告杨博宇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审被告杨博宇无偿代驾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被帮工人、被上诉人王泽锋承担。6、驳回被上诉人余莲花对两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三年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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