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饶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发出全省首份《野生动物保护令》,重敲“绿色法槌”向野生动物侵权行为亮红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院特约监督员受邀旁听庭审并参加座谈会。
2021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利,在其位于饶平县联饶镇某鱼塘边架设粘网(捕鸟网)进行非法猎捕,并将猎捕到的动物藏于家中伺机出售。2021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现场查获苍鹰1只、山斑鸠、灰斑鸠、长尾夜鹰等鸟类100只及鸟网、绳子等物品。经鉴定:苍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5000元;山斑鸠、灰斑鸠、长尾夜鹰等100只鸟类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33300元。
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合议庭经过充分合议后,由审判长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刘某某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非法狩猎罪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人民币58300元。
宣判的同时,为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饶平法院向被告人发出野生动物保护令,要求其在案发地附近设立保护野生动物宣传牌,缓刑考验期内每天至少在案发地附近巡逻一次,巡逻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庭审结束后,饶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江海主持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座谈会,与会代表、委员、特约监督员纷纷就如何有效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犯罪及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并为饶平法院做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建议。
生态兴则文明兴。接下来,饶平法院将继续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审理好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大对生态资源保护宣传力度,为绿美饶平生态建设和饶平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