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233号
钟林汉: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233号原告林得胜与被告钟林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23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院(2023)粤512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中第4页的落款日期“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补正为“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限钟林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