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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233号原告林得胜与被告钟林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0 11:29:4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233号

钟林汉: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233号原告林得胜与被告钟林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23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院(2023)粤512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中第4页的落款日期“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补正为“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限钟林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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