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子福: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 1194 号原告黄龙与被告陈礼子福合同纠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子福即刻偿还约定返佣金额 11378 元; 2.要求被告陈子福担负本次诉讼费,此外对于整个过程中的差旅费(8000元)、误工费(20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小计38000元;要求被告补偿约定达成而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房屋实际价格落差20000元、5个月的租金合计 17500;5 个月的房屋申请营业执照费 4000元;小计 41500 元。三项赔偿共计 90878 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并定于2023年9月28 日下午三时在所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