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1086号
杨仕鲁: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86号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诉被告杨仕鲁、第三人张伟文、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质证通知书、第三人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提交的《关于允许饶平县浮滨镇安圆加油站转租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承诺函》、《饶平县浮滨镇安圆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及《说明》等鉴定证据材料(以上共三十六页)。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