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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086号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诉被告杨仕鲁、第三人张伟文、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鉴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3 16:19:47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1086号

杨仕鲁: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86号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诉被告杨仕鲁、第三人张伟文、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质证通知书、原告提交的鉴定申请书及鉴定材料(第一份共十七页,第二份共六十五页)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鉴定请求:请法院指定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1.《关于允许饶平县浮滨镇安圆加油站转租土地使用权的证明》的形成时间鉴定,包括该《证明》文件打印、盖章和手写日期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2.《关于允许饶平县浮滨镇安圆加油站转租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公章真伪进行鉴定,包括该《证明》公章与申请人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提供鉴定证据上的旧公章和2020年12月1日新的公章是否是同一个进行鉴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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