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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785号原告许燕凤诉被告徐佳博离婚纠纷一案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3-08-07 15:53:20 打印 字号: | |

广

 

     

 

2023)粤5122民初785

徐佳博

本院受理原告许燕凤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不准予原告许燕凤与被告徐佳博离婚;二、驳回原告许燕凤的其它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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