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645号
张荣裕、张林娜: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645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告张荣裕、张林娜、张林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荣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6月15日的利息30786.06元;自2023年6月16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贷款年利率13.35%另计);二、被告张林娜、张林然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张荣裕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林娜、张林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张荣裕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072.57元,由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负担140.96元,被告张荣裕、张林娜、张林然负担5931.61元。被告张荣裕、张林娜、张林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931.61元,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起诉时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31.61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张荣裕、张林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