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070号
钟林汉: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70号原告荆玉山诉被告钟林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15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31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