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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069号原告余德明诉被告沈书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5 11:08:0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069号

沈书德: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69号原告余德明诉被告沈书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2023)粤5122民初1069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付原告货款19736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判决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曼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3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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