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1032号
余珊珊: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 民初1032号原告张境垚诉被告余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2023)粤 5122 民初1032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7001.1元及利息[以470011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8日为1392.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6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不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曼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4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