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086号
杨仕鲁: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86号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诉被告杨仕鲁、第三人张伟文、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杨仕鲁签订的《租地合同书》中超过20年部分无效(即从2020年8月15日至2051年8月30日,这三十年的租赁期限无效),并判决被告和第三人从20年有效租期届满的次日开始(即2020年8月15日起)的5天内,将场地以及租赁场地的附属设施交给原告(违章建筑物的损失由被告自负);2.如被告和第三人逾期无交还场地的,由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连带按第三人与他人签订的本场地租金的3倍,向原告支付逾期场地交付的损失,直至被告杨仕鲁交还该场地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杨仕鲁承担(标的34.6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