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持群: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59号原告廖徐鹏与被告陈持群、第三人祝健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持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粤D8269T杰德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VHFR2832J6016864)和粤D2909N大众汽车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SVUN65N8D2027934)返还原告廖徐鹏;二、驳回原告廖徐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90元,由原告廖徐鹏负担317.27元,被告陈持群负担3172.73元。被告陈持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廖徐鹏多交的案件受理费3172.7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