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146号
王燕琼:
本院受理原告余莲花与被告杨博宇、杨得花、杨浩正、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吴雪芳、王泽锋、王镇好、余铭宇、余友辉、王燕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余莲花198000元;二、被告杨得花、杨浩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余莲花468486.29元(已抵除垫付的96000元);三、被告王镇好、吴雪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余莲花205122.69元(已抵除垫付的36800元,其中195122.69元直接赔付给原告余莲花,10000元迳付给余友辉、余铭宇);四、驳回原告余莲花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5.07元,由原告余莲花负担6820.08元,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449.98元,被告杨得花、杨浩正负担5796.89元,被告王镇好、吴雪芳负担2538.12元。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杨得花、杨浩正、王镇好、吴雪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的,依法强制执行;余莲花多交的案件受理费10784.9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