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培钦: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904号原告江传贞与被告杨培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杨培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江传贞货款5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元,由被告杨培钦负担。原告已先预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限杨培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