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詹东钦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我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2)粤512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詹东钦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现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詹东钦于2023年5月9日以其患有:1、慢性肾脏病5期,维持性腹膜透析治疗:2、肾性贫血;3、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4、高磷血症为由,向我院申请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实施细则>》等规定,经审查,罪犯詹东钦于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2日在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慢性肾脏病5期,2、高血压3级(极高危),3、尿毒症性心肌病,4、心功能II-III级(NYHA分级),5、高磷血症;6、继发性肾源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7、甲状旁腺增生,8、慢性肾脏病5期贫血(中度),9、非风湿性二尖瓣关闭不全(中度),10、非风湿性三尖瓣关闭不全(中-重度),11、肺动脉高压(轻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罪犯詹东钦患有属于该规定所附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符合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指引>》的规定,特此进行公示。
饶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