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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邱滨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受理的公告
关于对罪犯邱滨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受理的公告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23-07-20 21:52:48 打印 字号: | |

罪犯邱滨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我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2)粤512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邱滨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邱滨于2023年5月9日以其患有1、慢性肾脏病5期,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2、肾性贫血:3、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为由,向我院申请对其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实施细则>》等规定,经审查,罪犯邱滨于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8日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急性心肌梗死(前间壁);2、KillipI级;3、高血压3级(极高危);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5、继发性肾源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罪犯邱滨患有属于该规定所附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符合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指引>》的规定,特此进行公示。

                             

饶平县人民法院  

                                               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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