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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510号原告饶平益康家禽屠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百人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7-20 16:45:38 打印 字号: | |
  综合审判庭 (综合审判庭)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广州百人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饶平益康家禽屠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

被告广州百人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饶平益康家禽屠宰有限公司货款47928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3月24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2元,由被告广州百人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年七月二十日



 
来源:公告
责任编辑: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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