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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461号原告张璐洁与被告杨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1 16:38:32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461号

杨群华: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461号原告张璐洁与被告杨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 5122 民初 4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杨群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璐洁付还货款31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元,由被告杨群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50元,本院不再收退。限杨群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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