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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027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陈贵盛、陈舜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7 16:24:2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1027号

陈贵盛、陈舜杏: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27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陈贵盛、陈舜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2023)粤5122 民初 1027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贵盛付还原告借款本金195357元,利息7821.58元,本息合计20317858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4月24日止,2023年4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6675%另计);2.依法判令被告陈贵盛付还原告违约金10000元;3.判令被告陈舜杏对被告陈贵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4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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