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942号
余琳淳: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942号原告黄泽松诉被告余琳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2023)粤5122民初942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琳淳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4617元(利息以19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1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合计为194617元。)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4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