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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705号原告沈世清张彩燕你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7-19 11:48:1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705号

张彩燕:

本院受理原告沈世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准予原告沈世清与你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沈世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浮山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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