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638号
陈金足:
本院受理原告蔡青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青苗偿还结欠货款14337元及利息(利息以14337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5.11%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3元,由你负担(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