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礼森: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71 号原告杨贵琳与被告陈礼森离婚纠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儿子陈科杰由被告抚养,被告自行承担儿子的抚养费自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15万(婚后共同建设位于饶平县大程镇田美大路东六巷6号房一层);4.依法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经济帮助50000元;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并定于2023年9月4日下午三时在所城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