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588号
余增禄:
本院受理原告陈骏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骏兴偿还借款本金51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1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负担(原告已预交,该款由你在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七日